辩题为:张宁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vs 张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
环节:自由辩论
首先,对于您说的特定专利人,他是由于自有来国方认为王燕购买,王面上是购买由公益,他的成本这个购买价格优惠,存在 200 万和 300 万的一个差异。但从成本和市场正常流程来说,200 万在百分一个正常的差价,可能是多方需求销售特别相对特别,那中间的差价不足以证明二者存在问题。
回答我们刚刚提到的问题,首先当女师傅收到网站购买的张品之后,他没有进行上交,或者说张颖确实开始执行提醒,我们知道张明只对此进行申请,他并没有实际行动。不过在执行过程中,我们发现他的行为存在问题,而这个变化是市场非高价的,那为什么执行之后,他没有做出一个获得巨款的成果呢?我方认为这是符合市场性价格的,是张宁和对方这两个人正常的商业贸易行为。
还有刚才正常商辩也说针对性,针对性属于那种极特定影响,您这样是否缩小了市场交易的情况呢?客户以正常价格购买商品是很正常的,不能因为网页发让特定酸解决 2.50 的问题,就认为存在异常。
既然对方提到 3 - 9 月和 5 月这个期间点,那么从 3 月开始,到九十月的时候,王燕找到对方,会发现王燕远学过他知识没有道德,所以说这是她的公益层行为,只是出于他们公通特到一所王。
对方提到的全程交易,到底是用什么题来买到。那边邻近机有的情况,比如说这个女他购买这个有利于他公司发展的东西,但是您方不要忽略了这个举干中他明确指出是阳光剧业,他一开始理解的放产物业理,所以他真的不需要这个,他们这个情况也连接了他就是了。
当您说本公司的这个履约当进,但是要注意对公义,对本公司的履约账值进行担当,因为公益对公司来说是重要的,而购买公益户的支出是另外的,所以这个支出就提了出来。
在这个期间,它是属于一个比当要更高的一个管理,所以具有一定的网站就告发战,那咱面临的政府方面是否属于一个重要的地位呢?
我方提到的相对特定人定义,他的商品是指定于自己购买的,而并不是说能不能帮助解决这一期产品后的问题。您方认为王燕他的要求是以合理的价格来要求,而不是高价,因为他不想以此获利,他们想要进行改革。
首先,如果这个人没有想到刻意去讨好,或者他觉得这个商品开发的过程与自己权力无关,那为什么还要费力呢?张明都知道自己的主观目的,所以我们会通过这个案情的规定来解释。如果没有他能帮助实现的这 2000 万的利润,就不会有和王亚尔之后的这个交易,也不会进行货币的结算行为,所以这种行为有强烈的管理问题。
从交易特据来看,它的市场价值观念是正常的,并不是排除它的产品价值,这是一个正常的商业交易,有正常的实际成本和利润。
在自在合法自主的前提下,回应我是否构成购买的问题,我方可以有理由知道,他虽然说不需要,但他的行为无法推测,王亚士知道自己不需要,但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要卖这个东西,一定是有企图的。这也是王耀和当年应该已经需要做的东西。
正是因为这些,整体来看,这是商业经费的变现行为,它构成这个社会对他的社会财富,因为这个商业机会并不具备一定的风险。